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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流程
注意事項:
本院連續處方箋分2次或3次調劑,請注意領藥之有效期限。
第2次或第3次領藥
,請依處方箋標示的領藥日期的起始日,憑該連續處方箋及健保IC卡,
先到批價櫃檯完成電腦批價,再到藥局領藥
。
請依領藥日期領藥,
需於家中藥品量剩餘10日內方可再領藥
,切勿提早或延後來院領藥。若第2次領藥延後,則第3次領藥日期須順延,若順延後之領藥日期超過有效期限則無法領藥。
醫師及藥師會查閱雲端藥歷,依雲端藥歷之累積餘藥天數為依據,修改下次最早領藥日期
。
持連續處方箋領藥,若符合健保局規定之條件:(1)預定出國超過2個月(2)返回離島地區(3)為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(4)罕見疾病病人。可至櫃台填寫切結書,一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給藥量(需出國者視出國期間給於適當藥量並須檢附機票或船票。當次全部給藥量以三個月為限)。
麻醉藥、安眠藥等管制藥品,不得適用連續處方箋。
若持有之
連續處方箋,遺失或已逾有效期限者,均不得領藥,得重新掛號就診
。
病人於服藥期間,如病情發生變化,請立即就醫。
同一慢性病,限開一張連續處方箋。
連續處方箋交付院外之健保特約藥局調劑時,除非醫師註明處方藥品不得替代,該藥局得以價格不高於原處方之同成分、同劑型、同單位含量之學名藥替代。
健保保險對象領藥後,藥品若是遺失或毀損,再就醫的醫療費用應自行負擔
。
本院慢性病連續處方箋
藥物諮詢專線:
(04)23602000轉分機2188